民国宁夏省公务员审查委员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宁夏省政府为本省荐任、委任公务员任用公开起见,特组织公务员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公务员审查事宜。
第二条 本会设委员七人至九人,由省政府委员厅长及秘书长兼任之。以省政府主席为主席。
第三条 主席总理全会事务,有事故时,得委托其他委员代理之。
第四条 本会设秘书一人、干事一人至三人,由主席就省府秘书处员兼任,或由各厅处调充之,不另支薪。
第五条 下列各项公务员,须经本会审查其资格。
一、县长;
二、各厅处局荐任秘书、科长、视察员、督学、技正;
三、各县税务局长;
四、各县水利局长;
五、各县公安局长;
六、各县政府秘书科长。
第六条 县长须有下 ...... (共140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