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性条文管理
(一) 实施要求
根据国家原电监会和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自检工作的通知》(办输电 〔2006〕 8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要求和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2012)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管控等要求。
(2)各参建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
(3)应建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有检查及整改关闭记录。
(4)应积极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5)工程 ...... (共81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