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德国
1999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实施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和 《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 成为德国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法律。相比其他国家,德国场地调查工作启动的条件设置较低——当公众有理由怀疑土壤发生有害变化时,该场地就会被认为是可疑污染场地,继而进入人体、环境风险评价程序,以确定是否真的被污染。可见,德国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土壤功能受到有害影响 (将有害影响定义为对个人和公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一定程度的危害)。为了使 《联邦土壤保护法》 更具实际操作性,联邦政府出台颁布的 《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 对场地的现场调查技术、采 ...... (共65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