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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应用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量计算单位和汇总时的准确度取值所作的规定。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所属情况分别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吨(t)、台(套或件等)为计量单位。定额中以其扩大单位,如:10m、10m2、10m3、100t等为计量单位。在执行定额时,应将工程量换算成与定额相符的计量单位后,再套用定额。

汇B总工程量时 ......     (共688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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