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 (共299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