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字[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和出售等改革过程中,档案如何处置,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了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凭证,对于今后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因此,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 (共42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