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00
代替JGJ 25—1986
1 总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 的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
等 级特 级甲 级乙 级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适用范围中央国家级档案馆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列市档案馆地 (市)级及县
(市)档案馆
1.0.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 (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 ...... (共763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