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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