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发电容量电价测算问题的通知
辽宁、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省(区)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做好与电力体制改革配套的电价改革工作,现将《发电容量电价测算方法》下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测算分析(请你省有关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委 (价格司)。物价主管部门要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因工作原因造成数据不实,影响政策的制定,将以适当方式追究责任。
附件: 《发电容量电价测算方法》
附件:
发电容量电价测算方法
一、测算范围
1.测算对象: 5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25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机组以及核电、风电等现有的各类发电机组 (含外商直接投资的机组和厂网不 ...... (共227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