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 (含税,下同) 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6分钱、1.55分钱、1.5分钱和1.55分钱,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其中用于解决东北电网公司跨省输电网络建设投资还本付息问题0.2分钱。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 ...... (共1287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