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 (以下简称中央预算) 由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下同) 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 ...... (共793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