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验收工作成果
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检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任务。当定作人拒绝接收或者逾期接收时,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超过规定的保管期限而未被领取的标的物,承揽人有权收取保管费。定作人如果不按期接收或领取标的物而致使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时,定作人承担责任。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时,还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定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应及时向承揽方提出。在此点上尤需注意的是: 当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 ...... (共24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