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赔偿责任与免责事由
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2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权利与风险对等的原则,为平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利益关系,法律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确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 ...... (共162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