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收货人的权利,因有无提单的填发而不同。
首先,在有提单的填发时,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依据提单的记载而确定。因为提单是一种物权性的证券,对于运输物品的处分和请求交付,都必须以提单为依据。在提单持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对运输物品的交付请求权并不依赖于运输合同,而是直接产生于提单。
依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提单一般都是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名称在提单上已经说明,除非有禁止背书转让的。提单可以背书转让,提单上的最后被背书人就是收货人。提单上有无禁止转让的内容,对于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要求不同。在没有禁止背书 ...... (共102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