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意跳槽陷阱防范
新劳动合同为防范劳动者随意跳槽,作了以下几个规定:
(1) 《劳动法》 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之企业。新出台的《劳动法》中规定: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出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不给违反规定的个人转档案,不给转走保险关系,不给新单位出具证明等,这就给随意跳槽行为带来了约束。
(2) 针对一些企业发现掌握企业机密的员工跳槽后泄密的现象,为维护企业的利益,新《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 ...... (共69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