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 注意自己在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也是他的权利。在验收中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保管人有及时通知存货人的义务。保管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视为仓储物符合合同的约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给付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仓储物,保管人验收后,应当向存货人签发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从理论上讲,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也就是说,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就被视为对仓储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保管人在向存货人给付仓 ...... (共212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