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对这一规定应作如下理解:首先,欺诈、胁迫行为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并不当然无效。其次,如果一方有欺诈、胁迫行为,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必须按无效处理。②恶意串通,损 ...... (共199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