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规则》的相关规定
尽管地方性职业建制工作起步晚于上海、广州等地,南京对国民政府颁布的技师法规还是做出了积极回应。1935年南京市工务局出台了《南京市建筑规则》,其中第二章规定,凡市内公私建筑物之起建、添造、改造、修理或拆卸均应于事前向工务局请领执照,并按工程费额度高低及建筑物材料、技术的不同限制交由相应等级技师和技副承办:“建筑或修理费估数在一千元以上者请照手续须由业主委托原设计之技师或技副办理;凡钢筋混凝土工程虽费额在千元以下,亦应委托技师或技副办理请照。”③有《技师登记法》作为支撑,《南京市建筑规则》避免了“技师”、“建筑师”、“工程师”定义不明 ...... (共109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