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 职业危害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规范》要求,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 (共709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