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 事故报告
5.9.1.1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2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3 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1) 企业应依法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 ...... (共211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