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和军工系统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照顾的军队系统的具体范围
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法规依据:财税[1994]11号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是否应征增值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税[1994]11号
3.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 ...... (共229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