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资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所有可用货币估价(有价值)并可以依法转让(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政府机关、事业机构的财产不能出资。
如果用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
1.劳务不能用于出资
劳务虽可用货币估价,但不能依法转让。但实践中,创业者的能力和付出的精力越来越重要,以至于投资人获得股权需要溢价以对应创业者的劳务。所以,尽管工商登记不认可劳务出资,但如果股东之间相互认可并且有股东愿意代为缴纳劳务部分对应的出资,还是可以操作的。
案例
小呆 ...... (共103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