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简介
在欧盟,生产商、进入欧洲市场的首次进口商或销售商全面负责化妆品的安全性。化妆品的安全性是建立在其所用原料的安全性基础之上的,其所用原料的安全性由毒理学试验进行评估。
对于那些已有的、经过验证的替代试验,在化妆品原料及成品的毒理学试验中必须强制使用。在指令2003/15/EC中制订了动物试验的最后期限。
上述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法律根据见条款2、条款4.a.1和指令76/768/EEC及其修订部分。
条款2:欧共体市场上的化妆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不应对人体造成危害,特别应该对产品的说明书、标签、使用及弃置说明和由其生产商、授权代理或其他将其引入欧共体市场的责任 ...... (共215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