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档案
一、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妨碍安全疏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代履行方案,确定代履行的方式和时间。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
(三)代履行的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四)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二、代履行的费用按 ...... (共856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