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管规则演变过程及法律规范体系
在2013年之前的“发改委体系”监管时期,我国私募基金领域只有私募股权基金概念,没有私募证券概念。于证券领域而言,只有公募、没有私募。
简而言之,股权归私募,证券归公募,可以说2013年之前的“发改委体系”是一个“私募纯股权时代”。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放行,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则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责划归证监会,开启“证监会体系”,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统归证监会监管。
(一) 私募证券基金监管讨论
从上述立法例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中国私募证券基金的制度演变我们经历了从禁止到完全放 ...... (共44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