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
〔释义〕本条是政府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职责的规定。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任何人(包括残疾人和健全人,年轻人和老年人) 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包括电子、信息技术无障碍和网络无障碍进行交流。
国际社会对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高度关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2003年,日内瓦) 呼吁各成员国在其国家信息化战略中要特别关注残疾人弱势群体,鼓励设计、生产和提供符合这些人需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 设备和服务, ...... (共701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