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某市海源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源公司)
被告: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2003年7月7日,国资公司与海源公司签订关于某市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电公司) 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 海源公司收购国资公司持有的华电公司4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2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协议签订起3日内,海源公司支付1亿元,余款在协议签订起3个月内付清。海源公司支付1亿元后,国资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2003年7月8日,经国资公司提议召开华电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拟就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一次性转让给海源公司的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 (共144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