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 股东内部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不受限制。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后果是股东人数减少,股东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不会产生新股东,股东已有的伙 ...... (共104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