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第二类赔偿继受请求人的法律问题,即 《国家赔偿法》 第6条第3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45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 依法被撤销;(2) 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我国 《公司法》 第181条也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 (共142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