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即原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程序又叫审判监督程序,是指 ...... (共142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