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逮捕是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逮捕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因此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做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错误逮捕的认定通常是通过法院宣告受 ...... (共31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