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是受害人王某因被无罪羁押,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履行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主要涉及共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法律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是《国家赔偿法》关于共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性规定。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了 《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刑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 (共145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