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 仇某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某县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仇某原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1994年6月8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实行监视居住 (从6月8日起即被关在该县农科所),同年8月1日以挪用公款罪对仇某实行刑事拘留,8月11日转逮捕并公开执行,且录像在该县电视台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此后仇某一直被羁押在该县看守所,直至1995年12月28日,县人民检察院才向仇某宣布检刑二免字[1995] 第10号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仇某被实际关押569天,并追缴 “赃款” 18050元。羁押 ...... (共131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