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 胡某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某县技术质量监督局
1997年4月17日,某县技术质量监督局工作人员韩某等3名工作人员,到胡某所开办的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经营的全兴酒有质量问题,要对胡某进行处罚。次日下午6时许,胡某约韩某等3人到芳花园吃饭,并协商交纳罚款的事情。经县技术质量监督局工作人员同意,由胡某交纳罚款150元,并当场出具罚没收据1份。饭后,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饭店外打架,造成胡某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636.20元。同年5月12日,胡某的伤情经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鉴定为轻微伤。胡某出院后不服县技术质量监督局对其做出的罚款15 ...... (共71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