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的法律界定与分类
1. 转换性使用的界定
法官Pierre Leval应该是最早界定“转换性”之法律内涵的论者[1]。在其影响巨大的论文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中,Leval强调“对版权作品的次级使用所具有的目的和本质”在“合理使用原则”四个要素中占有关键地位,次级使用者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法性,主要就是看该行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转换性”[2]。根据Leval的理解,转换性使用“必须具有生产性,其对所援引(使用)的版权作品内容的使用方式必须或者与原作品对该内容的使用方式不同,或者与原作品对该内容的使用目的不同”。如果“对版权作品的援引(使用)仅仅是对该内容的一种重新包装或发表的话,那么该 ...... (共26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