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的版权争议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承认转换性使用可以作为版权侵犯的合理——甚至是关键的——抗辩要素,尽管转换性使用被众多文化研究学者以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视为参与式文化,乃至参与式民主的组成要件,也尽管版权产业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针对普通消费者的转换性使用采取过类似于像美国以及世界唱片业协会针对P2P文件共享者所发起的那种大规模诉讼风暴[1],但转换性使用,特别是利用数字技术对原作进行部分复制的数字转换性作品的法律地位,却并不牢固。这不仅是因为法院,乃至法学界对转换性使用的界定本身就仍然不甚清晰,更重要的是,即便满足了“转换性”的要求,转换性使用也仍然 ...... (共588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