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的言论自由权属性: 一种权利平等主义式的正当性论证
鉴于转换性使用所具有的重要的言论自由价值及其在美国版权法实践中的尴尬处境,不少学者已经倡议将“合理使用”明确界定为版权作品使用者所享有的一项宽泛的特权/自由权[1],有些学者更主张单独为转换性使用创设一项特权/自由权[2]。毫无疑问的是,如果这些建议被美国立法机构或法院采纳的话,那么对版权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将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即便对版权作品的某一使用究竟是否能够被界定为“转换性使用”仍然要在具体个案中得到明确。这是因为,首先,如果版权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被界定为使用者的一项特权/自由权而不仅仅是一种侵权抗辩,那么法院将失去根据转换性使用的目的 ...... (共1601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