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资格证书管理
1998年,省职改办规定:
(一)凡省职改办批准的和授权批准的组建的各级各类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任职资格人员和规定转正定职人员,以及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和省内有效人员的资格证书均由省职改办统一制作、发放与管理。未经政策许可或省职改办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发放职称证书。凡自行评审颁发的职称证书一律无效,人事部门不予认可,不兑现工资待遇。
(二)办理职称证书程序及要求
办理职称资格证书,省直单位由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填表、经主管厅(局)人事处审核盖章后到省职改办办理;地 ...... (共117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