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规定
晚婚晚育
1978年开始提倡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晚婚妇女或24周岁以上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从80年代开始,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后,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生育规定
1985年陇西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完善我县计划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县委发〔1985〕55号文件),指出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防止计划外二孩,严禁生育多胎,城镇和农村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两胎。全县在福星 ...... (共117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