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1988年后,全县执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十四条规定,要求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须持证生育。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村(居)及时将申请人姓名及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凡群众无异议的,到女方常住地的乡镇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交申请人填写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县计生委审批,发还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因第一个孩子残疾,要求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病残儿童须经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诊断鉴 ...... (共28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