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咨呈国务院为部拟国币法草案请提交国务会议文〔附清折〕
(民国六年二月)
财政部为咨呈事。查整理币制关系重要,非先定法律,不足以资遵守而策进行,本部特拟订国币法草案十三条。缮具清折,咨呈贵院查核,从速提交国务会议议决后,即希见复以便呈请大总统提交国务会议议决公布施行,再此项草案,系根据民国三年呈准公布之国币条例妥为修正,合将条例原文及修改为国币法草案之理由。另开清折一并咨呈贵院。以供参考。此咨呈。
国币法草案
第一条 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
第二条 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零八毫(即23.9024808克)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
第三条 国币种类如下:
银币四种:银币一元、中元、二角、一角。
镍币一种:五分。
铜币五种: ...... (共100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