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族及宗法
婚姻既兴,父系斯立,父古文作,《说文》云:“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又即右手)实则所举之杖,固以率教,亦示威严也。与形义皆极相近,《说文》“尹”下云:“治也,从又/,握事者也。”“父”所举杖与“尹”所握事,实同一物。其后于“尹”下加口以表发令,则为“君”。父之与君,谓由一字孳乳而来可耳。《孝经》曰:“家人有严君焉,父之谓也。”父之本义如此,即家族制度所由成立也。
家庭组织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远古特别情形如何,不可深考。自周迄今,原则上似无剧烈变化。父之在一家,尊无与二,故《丧服》“父在为母期”,明母不得匹父也。(父母同服,始自明 ...... (共300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