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权
在美国根据其长臂法律而行使的一种扩大了的管辖权。近年来,有些国家的实践过分地扩大了自己的管辖权,只要主观认为存在着某种“联系因素”,或者被报告在其实力支配下,就可以任意行使司法管辖,即行使长臂管辖权。美国法院较早对在外国违反其托拉斯法行为的,在外国设有子公司而本身在美国营业的公司,允许在美国法院起诉。控诉的理由往往是被告公司的子公司在外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因此,美国法院可以对被告公司判决,予以处罚,并可以撤销其子公司在外国的法律行为。美国法院有时还判令被告撤销一项违反美国法律,但不违反行为地法律的商业合同, ...... (共46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