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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院暨院辖机关

1948年5月20日总统府公报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各1人。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17人组织之,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司法院置参事6至8人,设秘书、会计2处,置秘书8至12人,会计长1人。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1.司法院院部机关(1948.5—1949.10)

院长

王宠惠(1948.6.24.任)

副院长

石志泉(1948.6.24.任)

秘书处

秘书长

端木恺(1948.7.5.任) 谢冠生(1948.12.22.暂兼) 杨肇熉(1949.5.30.任)

秘书

陈佩藻(1948.7.2~1948.7.28) 田侨(原任;1948.7.5.免;1949.1.13.复任) 朱子规(原任;1948.7.5.免) 吴公耐(原任;1948.7.8.免) 李翊东(原任;1948.7.28.免) 刘筠(1948. ......     (共1866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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