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9.民国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立卖地契人陈炳华、陈炳明,因正用,今将祖遗自置房基地壹段,计地贰亩叁分壹厘伍毫,坐落丁字沽大街北头路西,烦中说合,情愿卖与王某名下永远为业。三面言明,卖价统共洋壹佰零壹元九角整,其银笔下交足,并无零星私债等情。自卖之后倘有族邻争竞违碍者,有卖主一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卖契为证。
计开弓口四至:南北均宽拾壹弓,东西均长伍拾弓零伍,
南至周姓,北至宋姓,东至官街陈姓,西至王姓。
此系裁卖,已将原业印契内批明。
中华民国拾捌年夏历拾月初一日 立裁卖地契人 陈炳华、陈炳明
中友人 华金波、秦振卿、王赞廷
地方 ...... (共51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