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受灾农户农业税的征收办法。1952年8月14日公布施行。办法共十二条。规定:凡农作物因水、旱、风、雹、病、虫及其他灾害而致歉收的受灾农户,应依本办法减免其农业税。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受灾农户的农业税减征或免征的歉收成数、受灾农户受灾轻重的等级,连续受灾两年以上农户的税收减免,同等土地、同类作物、遭受同样和同等程度灾害而积极采取抗灾措施农户的歉收成数的计算,申报灾情的逐级评议,县(市)人民政府的申报工作制度等。本办法的规定利于调动受灾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 (共26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