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商品流通税缴纳及征收的具体规定。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批准,同年12月31日公布,195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条。该办法规定,应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如出入国境时,仍应按照关税章则办理。经营应税商品的企业,除国营者外,其所得额应照章缴纳所得税。已税商品经加工制成另一种商品者,应规定另行纳税。商品流通税的缴纳,按纳税义务人的不同情况,分为按次、按日或按期缴纳。商品流通税由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自行计算,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划拨应纳税款 ...... (共28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