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对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的统一管理办法。1952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通则共十五条。规定:凡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及国营财经企业部门均设立监察室,在各该机关、部门及所属独立单位执行监察职务。各机关监察室受本机关、部门首长及上级机关监察室的双重领导,并受其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监察委员会指导。各机关监察室应根据本机关首长及上级监察机关的指示,围绕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监督检查。各机关监察室得派人参加本机关、部门及所属独立单位的有关会议,并得向有关部门搜集材料或调阅案卷。各机关监察 ...... (共51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