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严禁拐卖妇女的规定
买卖人口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是封建社会长期遗留的一种恶习。为了杜绝这一非人性的野蛮现象,在革命根据地里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早在1923年2月,李大钊在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的讲演中,集中论述了中国妇女运动在法律上的要求,首先提出“买卖妇女在刑法上应严禁”。同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明确规定“反对买卖人口”。1927年4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后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也规定“严惩拐匪贩卖人口”。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专章规定略诱罪,凡以强暴胁迫或诈术拐取妇女或20岁未满之男子者为略诱罪。意图营利,移送自己 ...... (共106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