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
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红军官兵因带花(即负伤)而残废者不得作为离婚理由。红军官兵出外须在4年以上没有信回家者,才准予离婚。《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对红军家属要进行教育工作,自觉免除向红军战士提出离婚。政府须积极帮助红军家属改良生活状况,坚决反对与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1931年11月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1934年4月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时,总结 ...... (共931字) [阅读本文]>>